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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刺死辱母者”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关注有理,评判且慢

以则为然 ranzer 2017-03-26 114805 次浏览 0个评论

昨天在网间疯传的“刺死辱母者”一案,引来了很多朋友的质疑。由于琐事缠身,一直未能关注,更未能及时回复很多朋友的问题。终于得暇简要了解之后, 来自最高检、山东省高院给予关注的消息也出来了,貌似没有回应的必要了?但查阅网间更种新闻和评论之后,深感还是有必要简单说一说。

于欢案01.jpg

消 息的第一来源应该是《南方周末》的《刺死辱母者》一文,首次刊发于3月23日,并于3月24日再次发布于南方周末的官方网站。网间传播的应该是官网的文 章,毕竟复制粘贴还是很容易的。但是很明显地,只看南方周末的报道,恐怕不能还原事情的真相,万一挂一漏万,各抒己见就容易变成空口无凭,偏听则暗。于是 很快有人跟进了关于一审判决书原文的爆料。

在 网间搜索的结果,一审判决书是以图片形式表现的,上有水印“刑法规范总整理”字样,应该是微信号。但按图片中的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却搜索不到判决书的官方原文。按南方周末的报道看,判决书下达于2017年2月17日,也许还没有上网?图片有没有假?不能说有假,但目前就完全相 信,貌似也不稳妥。

在很多媒体的评论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深圳卫视正午30分栏目中其评论员陈迪从“士可杀不可辱”出发,认为一审判决是对中国文化中传统价值的严厉挑战,是对法律的一种与社会常识相去甚远的一种解读,进而认为一审判决理应接受社会的检视。

截至写就此文时止,然则说看到的最专业的法律人的评析,可能是来自财新网对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的采访中表达的观点:

“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即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考虑并显著减轻裁量。”

“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本案涉及正当防卫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伦理,其一审判决不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机关和山东省司法机关的重视,相信二审会有公正的裁判。”

作为国内知名的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的观点无疑很有代表性,其论述也是比较值得关注和信服的。大家可以更多关注专业人士的意见,然后再有自己的思考为好。

社 会对此案的关注,是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的一种典型形态,是公众关注法治建设的一个缩影。不过,如果我们在没有很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轻易地下结论,有可能 会犯以偏概全、背离事实的错误,相应的法律结论也就难以成立。从目前有限的信息出发,得出法律不保护受害人、不能为受害母子提供救济的结论,也是把问题泛 化了。我们最好还是等二审程序走完了再说的好!

当 然,假设媒体的报道涵盖了案情的全部,我们的确可以有话说。在目前法律规范相对原则化、粗线条较多的情况下,到场警察的作为或不作为方面、检察机关在批准 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把握方面、法院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甚至在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的政策与法律规制方面,都有可探讨之处,但恐怕也多是无解之题。问题 从来都不缺少,发现问题之人也从不匮乏,我们最需要的,还是解决问题的进路和最终有效的手段。

如果此案二审改判,最终如公众的预期减刑到很低,上述问题就没有了吗?就不需要加以考虑了吗?纠正个案终究相对容易,但改变导致个案不公的背后的症结,却从来都不容易。

然则说邀您一起,持续地关注本案进展,以及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