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11日下午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在会后的记者见面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应了宪法修改国家主席任期规定的相关考虑。以下是文字实录:
新京报记者:关于国家主席、副主席任职规定的修改是这次宪法修改引人关注的一个地方。我们想了解一下,删去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有怎样的考虑,今后国家机关的其他国家领导人员有没有类似的修改考虑?谢谢。
沈春耀:这次宪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现行宪法的第79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修改完善,第79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原来有这样一句话,“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次修改把后面这句话,即“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应该说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考虑。
沈春耀:王晨同志在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我觉得还是说得很清楚,是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规定。在党内外,在全国上下,过去一段时间以来,一直有这样的意见,在党的十九大文件的形成过程中,这方面的意见更为突出和明显。什么意见呢?就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任期任职的规定,关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军委主席任职任期的规定都没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因此,许多单位和同志就提出,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规定也应该采取一致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