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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害怕相机?

以则为然 ranzer 2020-08-05 6714 次浏览 0个评论

本文基于个人经历有感而发。

本博客内的文章,除另有说明外,都为原创。

所以,对文中内容有质疑的,欢迎来电来函。妄评者请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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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查询某案件情况,屡次打电话给地方中院和省高院。考虑到可能受到疫情管控的影响,并未有催促的想法。

但,经电话查询发现,一年多过去了,省高院根本没有案件记录。于是联系地方中院,诉讼服务热线拨打几次,给了法院座机,打了好多次,根本无人接听,于是热线又给了法官手机。拨打、拨打、再拨打,没人接听。发短信,没有回复。通过内部人士打探,这是常态。

好吧,好吧,我去一趟,既然现在可以进了。10:30左右到,新修建的宽敞的“服务台”里空无一人。询问法警,说是刚离开。于是一直等到11:15左右。因为考虑到很可能吃饭去了,于是有心打道回府。

转念一想,不行啊,有没有及时主张诉讼权利,好像缺少证据来证明。于是掏出手机拍了个照。

说巧不巧,有人来了!而且刚好拍进了画面里。难得看见了人,得问情况啊。没等我开口,他先说话了:你是干嘛的?你刚才拍照了?我立刻就火了:我拍照和你有关系?哪条法律不让我拍照了?

好嘛,根本不理你了。人家掏出了电话,等了一会,终于拨通之后,“你们来两个法警,这边有个同志(居然用了这个词,我也是颇感意外)拍照还是摄像的,你们检查一下“。

然后,接待了一个明显在我之后来的女性(估计是事先联系了,这个人才出现的),再之后是比我先到的一个老年人。这期间,正是我和法警唇枪舌剑的时候。

“您得配合我们检查。”

“我违法了?你们有搜查令?”

“最高法有规定。”

“啥规定?”

“可以出示规定,但我们是法警,你得先配合我们。”

“对不起,我不认为我违反了任何法律规定。如果你们说的是最高法关于信访的那个所谓规定,对不起,那个可以约束你,不能约束我。”

“其实这事很简单,你配合一下,没问题就了结了。”

“我没有配合的义务。这里到处都有监控,你们可以通过监控了解是否有违法行为。没有违法行为,就凭某工作人员(听老年人的语气应该是个庭长)或领导的说法搜查我,我不可能配合。”

交涉几次,我之前已经没人,于是到柜台询问。该人指示另一个窗口的女性查询,电脑未及打开,就说,这个案子啊,过两天等电话吧。我说打了好几次电话都说没消息啊?又说,就这两天,等消息吧。(估计其意思应该是可能刚好刚刚走完程序,所以她有印象,让等通知就行了)。

我有些诧异,为什么是你们通知?“因为省高院不受理此类案件。”

WHAT!

WHAT!

WHAT!

本人其实是很讨厌骂人的,但,此时此刻,接近本能反应一般,内心简直是万马奔腾,而且是那种南美洲特有的马……


仍然不忘交待法警:手机检查了吗?留守的生怕我跑掉的法警说:没呢,取依据去了。


然后,又是和法警的一番对话。

“这个就是根据。”同时出示一个复印件:《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

“这是意见,不是规定。这是关于信访的,我不是信访。”

“别,我们互相理解一下,让我们这么办,我们也不能不办。”

“知道雷洋案吗?让办就办,是很危险的。”

“……(好像不知道)配合一下就完了。”

“不知道没关系,但有个道理你们应该能懂:上方命令警察开枪,警察必须开枪,但完全有把枪口抬高五厘米的权利和机会。”

“这个估计你也知道,我们法警没有法律依据,警察法也没规定法警的职责,我们很难的。”

“理解,但不能配合。不过,既然刚才有人和你们打招呼,听出来你们午饭只吃了一半就被喊了出来,我可以给你看一下。是为了不耽误你吃饭,不是认为你有权力或你们的做法正确。无论刚才的那个人是普通工作人员,或是法官,或是庭长,都很过分。希望你们能吸取雷洋案的教训。”

“我们得交流一下啊,贵姓……”送我到大门口告别。


该意见是何方神圣?这里发个搜索到的链接供参考:最高院明确规定:立案过程中未经准许不得拍照录。通过百度也可以搜索到很多地方法院网页里的刊载。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北大法宝”这样的专业数据库里,查无此文。


我猜,不少读者也许会重复前文已经重复的英文单词。


搞不懂有些人不适合、即使已经成为但其实是当不起法官的,怎么没有一点胆量下海闯荡一下?连有关文件的适用范围都搞不清楚,赖在法院脸上很有光吗?很舒坦吗?在父母妻儿那里都是可以拍着胸脯,不愧对祖宗的吗?


又觉得自己还是太容易心软了。说到底,也许就是马列主义要求我们的坚持原则,落实还是有限了——说到这,我是不是违宪了啊?

不守宪法,可不是一件好事情。


最后补充一句,配图是为了行文好看一些。目前来看,某些地方的法院还不配拥有此图。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