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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下过的黑手(二)

以则为然 ranzer 2016-11-25 22455 次浏览 0个评论

前文的细节令人生疑。于是,又搜索到了百度贴吧里转载的一个版本,《宋“律敕之争”》:

王安石.jpg

北宋神宗(1067-85)年间,有登州少女阿云“杀夫”案,经年争议后终改判徒刑,后遇赦释放回家。时隔17年后,此案翻出重审,阿云复判死刑,即时斩立决。史称“律敕之争”,主事人物即那位著有《资治通鉴》的哲宗朝新科宰相——司马光。

案情非常简单,用《宋史》王安石本传中的话说,只有寥寥数语:“登州妇人恶其夫寝陋,夜以刃斮之,伤而不死。狱上,朝议皆当之死,安石独援律辨证之,为合从谋杀伤,减二等论。帝从安石说,且著为令。”

《宋史·刑法志》对整个案审则有相对详细的勾勒:“熙宁元年八月,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审刑院、大理寺论死,用违律为婚奏裁,敕贷其死。知登州许遵奏,引律“因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以谋为所因,当用按问欲举条减二等。刑部定如审刑、大理。时遵方召判大理,御史台劾遵,而遵不伏,请下两制议。乃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光议是刑部,安石议是遵,诏从安石所议。而御史中丞滕甫犹请再选官定议,御史钱顗请罢遵大理,诏送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定。公著等议如安石,制曰“可”。于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皆论奏公著等所议为不当。又诏安石与法官集议,反覆论难。”

对比出处相同的两段话,应该注意有些细节差异,或者事实上某些细节被史料所忽略,造成遗漏。1)“登州妇人”阿云时年才13岁;2)阿云作婚韦高,乃阿云叔父擅卖其身,为阿云所不愿,其叔父(还有人称此为“尊长作主”)乃此案始作俑者;3)按大宋律例,阿云母丧服孝期间的任何形式婚约均为无效;4)阿云并未行婚礼,无婚姻事实,因此她是“女孩”,而不是“妇人”;合3、4得5)“谋杀亲夫”罪名不成立。按宋律,“谋杀亲夫”属于十大“恶逆罪”,当处死刑。6)此案根本不是“朝议皆当之死”,而是从登州知府许遵开始,就坚持认定夫妻关系不成立,当以凡人关系判断案件。从这点来看,传与志两段记载相为矛盾,可见后人称宋史为“秽史”常常是有据可查的。7)韦高乃于“田舍”睡觉中被阿云用柴刀所创,这一特定场所与家中意义极不同,它可以冲淡“蓄谋”色彩不少,因为她并没有邀设第三者介入,从过程看也缺少预谋的有条不紊,这和她的年纪所相称的力量和手段的有限直接相关——田舍不需要熟练的非法登堂入室技术及事先踩探就可以自由进退。

从其它史料看,争辩双方似乎都绕过了婚约合法性及当事私卖侄女的叔父罪责,辩论焦点集中在“蓄谋”作为事因判定其罪罚。司马光这一派坚持从重,王安石这边 主张从轻。从重这边不管婚约合法与否,反正是构成了“蓄意谋杀”而致损伤情节,按律当受绞刑。按今天的说法,我们会同情阿云处境,并且据谋杀未遂事实,客 观判定为“故意伤害”,目的是阻止婚事成实。其实我们也可以注意阿云这个当事人,算得上奇女子。13岁既然可以被宋代当成成年人,那么何以她不可以逃婚、 退婚,何以不去弑杀其叔父,而干脆要把男方杀了,杀了而且不逃?难道她不知道杀人需要偿命,或者就不怕死罪?如果有足够的“蓄意”,她怎么会砍十刀仅伤其 一指,然后韦高惊醒起来也把她给惊跑了呢?她是抗拒这婚事的,是以弱小而幼稚的手法作出决绝抗争的。所有情事,皆缘于从天而降的婚约,包括动念杀人。

司马光决意要杀阿云,他判杀阿云的同时并没有为韦高平反,他是对王安石的政事全盘翻案,这是他的根本动机。那时虽不说判决时效,但司马光时隔17年的做 法,在政治上仍然极为恶劣。所谓“律敕之争”,那是在纯粹法律意义上说的,已有人指出,敕是皇帝对律例由来有自的司法解释(如果称作“司法”的话)。作为 封建政权中的至高者,皇帝的司法解释是最高的,更何况宋神宗与王安石一道,主张刑宽施于民。但司马光在宋哲宗朝斩杀了阿云,就根本上否定了皇帝发布的敕的 效力,进而否定了皇帝发布敕令的权力!司马光否定了前朝皇帝的敕令,推翻了先帝的赦令,也审判了先帝神宗的政权,如此翻天覆地的作为,和众所周知的北宋君 弱臣霸长期政局相关,党争愈发不可收拾,司马光此一翻覆之举不能不负历史责任。

其次,司马光身为宰臣而直接断案,在司法程式中也是违法的、不合理的,何况他从来没有司法职业经历。第三,按宋律,谋杀有伤而未死当执绞刑,司马光以斩首处决不幸的阿云,就把事实公然扭曲成谋杀致死案,并且一口咬定其婚约有效。

“此苛察缴绕之论,乃文法俗吏之所争,岂明君贤相所当留意”,他自己一旦大权在握,立马就不作“贤相”了,就像此后他尽罢新法对应当初他声称“新法利于民 也会支持”、此前辞职发誓自此不再从政议政对应此时位高权重。至于“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让我们今天“以礼观之”,对司马光堂而 皇之地口是心非也会瞠目结舌叹为观止——这和他呈现给人们的历史形象抬头何止宵壤。事实上,“以礼观”阿云此案,她极为冤枉。

司马光否定宋神宗的敕令对律例作出的解释,本身就违背了“君为臣纲”的儒家伦理。鉴于当时政治局势,司马光判斩阿云既是“暴寡胁弱”之举,更是韩非子所说 权奸之为:“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韩非子·定 法》)这正是司马光“言是如非,言非如是”般的狡辩。

司马光并非主张“法大于权”这种现代才有的法治精神的现代性人物,从重这派本身也是按照自己的“解释”自行其是地进行审判,因此他们是把自己的解释凌驾于 皇帝的解释之上了。北宋那种君弱臣霸局面,表现出政治上的“僭主”形态,这是按“现代性”逻辑往下推的极端结果,压根不是所谓“君臣共治”那种粉饰下的共 和形态。对于有些人来讲,“祖宗之法”就是永恒不变的金科玉律,但是任何法度,律例,条约,都有时效性,也就是可变的,柳宗元已经告诉人们了。“登州女子阿云”值得纪念,这是让人们记住,司马光传言救过一童,在他晚年更是悍然杀过一人,而这一杀,意味着中国历史的一段波诡云谲,也许算得上某种并不老调的朝代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