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日,将被历史记忆,因为聂树斌的被平反——网上铺天盖地般刷屏。
其中一篇名为《灼见| 陈兴良: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的帖子,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作为中国最知名的法学家之一,陈兴良教授的观点不可能不受到最多的关注和认同。
然而,以“无冤”为司法的最高境界,当真是“灼见”般的真知么?
自古以来,冤案不断,反冤案的抗争不断,避免冤案发生的种种措施也不断涌现。在封建社会的中国,为了慎刑和避免错杀而设计的三司会审、秋后问斩等多种制度,哪怕是听评书呢,很多老百姓也是知道的。其用意和所起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在多个朝代都不仅要求死刑须反复核校,甚至可能会要求最后上报皇帝勾决,可见对处死人命之慎重。试想哪个官员不怕被扣上草菅人命的帽子而遗臭万年呢?
的确,古往今来的多种制度都没有从根本上杜绝冤案的发生。我们指望新中国一蹴而就地解决千古难题,可能是不现实的。但是,当下的中国,法律制度大体是完备的,法律体系大体是成熟的,法律规则大体是科学的,却仍然出现聂树斌案这样的错误,实属不应该。
通观古今中外的各种法律制度,貌似都以没有错案、没有冤案,作为对司法的最低要求。进而在司法活动的规制、司法人员或吏治的掌控等方面,都会设计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保障落实——什么时候,不办错案,不搞冤案,成了司法的最高境界了呢?哪位看官能找到相关的例证吗?!
坦率的讲,我本人并不倾向于认为陈兴良教授真心以“无冤”作为司法的最高境界,我更愿意相信他的观点在于聂案原本不应该发生——只是,作为国内最知名的学者之一,都要在这简单明了、是非如此直白的案件上,非要以最、最委婉的措辞来表达某种看似有倾向实则再中庸不过的态度——到底、所为何来?!
刑讯逼供的不合理与不合法性,有再论述的必要?冤假错案的流毒,有再申明的必要?这些早已有了定论的内容,何苦往好听了说是苦口婆心、往不好听了说是婆婆妈妈地翻来覆去的持续嚼蜡?
学法律的人,最常听、最常说的话,怕是: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
我想,法律人们,能否不在浅显的是非问题上、不可推翻的基础理论上,搞那些无谓的普法宣传?更不可由此忘记了,无错是我们的本分!更加终极的公平和正义,才是法律人最原本、最值得的追求!
如果追求无冤,那么,聂树斌被平反了,万事大吉了!如果我们追求更多,那就需要严肃、严格地追责,而且要深入探讨和追究制度失效、制度失位、制度错位的种种症结——不如此,何以尽最大可能杜绝冤案重现呢!
慎之!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