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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强奸案引发的故意伤害判决

以则为然 ranzer 2016-12-04 40479 次浏览 0个评论

裁判文书网首页.jpg

因为聂树斌案的缘故,公众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会更加敏感。昨日起,一则《妻子遭人强奸 丈夫持砖头将强暴者打伤获刑》的帖子在网上流传开来,颇为吸引人们的眼球。乍看此题,要么会想到防卫过当或防卫不适时,要么可能会怀疑法院的判决是不是会背离社会道德底限了罢!

然而,百度的结果是,相关信息众多,但唯一的来源却是“北京晨报”。姑且不说那些多为自动采集而成的新闻(里面间或夹杂着各种广告、推广、夸大其词、添油加醋、乃至驴唇不对马嘴的胡乱拼凑),连法制日报主办的法制网,也是原封不动地照搬了来源为“北京晨报”的报道。终于,也的确在北京晨报官网“北晨网”搜索到了2016年12月3日于A05版的报道原文,先全文转载如下: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得知妻子被耿某强奸,张某在追赶耿某过程中持砖头将其头部和腰部打伤。

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鉴于张某自首且被害人具有过错,顺义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耿某因强奸罪被判刑3年10个月。

去年7月22日晚,张某的妻子将她被耿某强奸一事告诉了丈夫。次日早上,张某便去找耿某。后在顺义区某镇发现耿某后,张某当即报警。在随后的追赶过程中,他持砖头砸对方,看到耿某翻越栅栏,又捡起砖头向其腰部砸去。两人后撕扯起来,其间耿某逃脱,最终被警察抓住。

经鉴定,耿某腰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头、面、眼部、左肘及腰背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当日,张某配合民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去年8月4日,张某被刑事传唤,同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张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被害人对于案发具有 过错,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耿某因强奸罪被判刑3年10个月。”


但是,按照报道提供的信息,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官网查询不到相关法律文书(其刑事文书只更新到2010年,民事文书最晚到2012年!)。在最高法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今天一日即更新了法律文书达8567篇,却也搜索不到顺义区法院的关于该案的判决文书。由此,关于该案,有点无从说起啊。

只好假设。如果我们以报道为案情的全部,是否可以讨论如下问题:

第一,强奸案中,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是否有救助的权利?或义务?

第二,被害人的配偶,可否得为私力救济?如果有,其理由是什么?

第三,本案中张某行为是案发后次日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但可否视为私力救济?

第四,法律是否应该禁止私力救济?及应该在什么情况下禁止私力救济?

第五,对于不违背道德律的私力救济的法律禁止或制约,是否应该有合理的尺度?以什么为尺度?

第六,结合电影《洞穴潜行》中特殊情况下的“安乐死”,和很经典的法学假设案例“荒岛求生吃人”,我们是否能在法律和道德、法律和本能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

欢迎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