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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霸道的监考规定

以则为然 ranzer 2016-12-17 36784 次浏览 0个评论

霸道的监考规定.jpg

上图是今天进行的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监考要求拼图。

不看不知道,看了吓一跳!各位看官可有同感否?

作弊是不对的,协同作弊也是不对的,监考帮助作弊更不可原谅——但,这样对待监考人员,于理于法,可有据否?

首先,看看国家考试中心是何许人也?抱歉,百度“国家考试中心”,貌似查无此人!

其次,发现了教育部考试中心,又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找到了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网页,但与CET-4无关;

第三,搜索CET-4,果然有个名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落款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的网站,页面老旧,备案号为“沪ICP备12028423号”,感觉有点山寨。但细看内容,好像是真的,不过没找到考纪的相关内容;

第四,在教育部官网下面有考试中心链接,打开后也是中国教育考试网,也可以查询四六级的成绩——看来,也就是这些了。

那么,到底是哪个考试中心敢打着“国家”的旗号,说要开除公职呢?

想起来考试法,去全国人大官网“中国人大网”搜索考试法,发现最新的消息是2016年3月的立法建议,离出台恐怕还远着呢。

难道是关于考试入刑的规定?便又去翻看刑法,自修正案(九)以来里面可是有替考罪的,引用如下: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请注意,“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司法考试、有自考,但没有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因为说到底,CET-4是用以评定大学生英语水平的,是高校教育内部的水平考试,而不是与教育、职业等基本面相关的需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的考试。

咳!

咳!

记得《驴得水》的一份海报上写的是:“一切知识分子都是纸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