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厘清其中的道理,就无法回避我们的社会实际,或者说国情。而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又不是三言两语可以道尽的。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传统遗留,夹杂在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巨大变化之中,传统与现代、发达与落后、城市与乡村等等方面都存在着天然差异,并难以一时弥合。由此,不同人群之间对于法律制度的理解认识,在法律与道德等方面的分界等方面,都存在分歧。
法律人可能更容易接受李雪莲作茧自缚的结论,但也未尝不是忽视了李雪莲之所以“自食其果”却自认有理且以为可以讨回“公道”的背后的各种历史和现实原因的结果。试想,如果没有秦玉河对李雪莲婚前性行为的看法、没有社会文化中对潘金莲们的长期口诛笔伐、没有法官政官都应是为人民当家作主好官的观念、没有以讹传讹般对长官意志的揣度和谄媚、没有因一起离婚纠纷就导致一干官员连坐丢了乌纱的行政处理、没有对于上访的草率对待和如临大敌、没有与赵大头通谋的接近“诱拐”的卑劣手段……哪里会有李雪莲锲而不舍地大喊我不是潘金莲呢?
在这种复杂的环境中,李雪莲其实不仅仅是要一个说法了,随着剧情的发展,越来越不可能仅限于要求秦玉河道歉了——秦当然要道歉,还要承担责任,因为他违反了民事活动的帝王原则“诚信”;他没被追究,恰是因为法官对于事实的漠视、各级行政官员名为帮助实为推诿的敷衍塞责,你看,那些不为民做主的都丢了乌纱,我李雪莲只要坚持,最终就会胜利;什么,你们居然利用赵大头?你们为了自己的官位,还有什么是不能做的——总之,整个过程是彻头彻尾地从对私之争,演变为了对公之争。从这个角度看,就算李雪莲胡搅蛮缠,那也是各个环节推波助澜的结果。如何只责怪李雪莲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