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莲是不是潘金莲?这个貌似属于道德评价的说法,在李雪莲看来,却是法律或政府不能不问、且必须澄清的重要问题。这种对于法律与道德之间互相关系的理解,明显不同于当下的立法例。法律人经常会援引“法律是道德的最后底限”这一经典论点,用以说明法律固然要维护道德,但通常只维护最低要求的道德,除此以外,道德不允许的,很可能恰是法律所包容、不追究的。尤其在涉及感情、婚姻乃至性权利方面,法律的介入都极为有限。通奸在我国并不入刑,虽然可以理解为违反婚姻法,但除了分割财产的不利外并不会导致其他法律责任,就是典型的例证。所以,李雪莲是不是潘金莲这个问题,在现行法律之下,是无解的。但这种结果,却不是李雪莲所能承受的。
这种矛盾的实质是,在最低道德的筛选方面,法律与李雪莲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的确,法律不是李雪莲定的,也不可能是只为李雪莲定的。但在李雪莲如此坚定地追问之后,我们有没有反思立法选择之合理性的必要?从理论上加以论证,我们将得出的结论,到底是李雪莲咎由自取,还是法律漏选了某些道德律而导致其无处申告?既然法律可以规定拾金不昧,可以倡导见义勇为,为什么不能维护李雪莲的清白?当然,如果没有一系列戏剧的变化,李雪莲可能早就认了、忍了,毕竟生活是她自己的,她不可能不知道弄假成真之后就再也不可能回头。但在当下的中国,因生育、房产、税收等等原因导致的大规模的假离婚及相伴随的日益增多的弄假成真的离婚,又岂是法治中国题中应有之义?其症结虽未必局限于、但却必然包含着法律与道德之间、法律与其他社会规则之间的合理界分。所以,“李雪莲是不是潘金莲”决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更是法律问题。而且,当真不是一个容易回答之问。